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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如何规范刑事诉讼翻译工作?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翻译人员是指受司法机关委托或聘请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进行语言、文字(包括聋哑手势和盲文)的人员。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大部分刑事案件涉及当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问题。但实践中翻译工作存在以下问题,影响了刑事诉讼顺利进行:1.相关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如对具备什么条件才能承担翻译工作,翻译人员的权利、义务以及办理哪些手续等不明确、不具体,影响了办案。2.翻译人员的资格、水平参差不一,翻译结果大相径庭。实践中,对于聋哑手语翻译人员的水平尚有民政部门或者相关专业部门颁发的证书作为参考,而对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人员的资格、水平则无从衡量。因此司法机关在委托或聘请翻译人员时,其水平难以保证。3.活动中不履行相关手续,有的则违反了相关程序。如在委托、聘请翻译人员时既不履行相关手续,也不把相关情况等记明笔录,使翻译过程在卷宗笔录中没有任何文字体现,这往往导致证据无效。4.集办案人员与人员于一身的做法常见。有一些办案人员图省事甚至是一种习惯,集办案人、记录人员于一身,在讯(询)问过程中虽然是以当地民族语言进行,但其所作的笔录却以汉字形成,也无任何有关事项的记载,难以作为有效的证据来运用。

为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翻译工作需要加强规范。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在刑事诉讼法或者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翻译人员的资格、条件。同时,明确规定翻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其权利包括为了正确地进行翻译,翻译人员有权了解同翻译内容有关的案件情况,有权查阅、校正记载其翻译内容的笔录等等;而其承担的义务则包括如实进行翻译,不得隐瞒、歪曲或伪造翻译内容,对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有保守国家机密及相关秘密的义务。

二、要建立对翻译人员所作的翻译是否客观、真实和准确的监督机制,并对翻译人员在翻译活动中由于其重大失误或故意违背事实、徇私枉法等造成延误诉讼、误导诉讼、误裁误判等情况,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要严格委托、聘请翻译人员程序,认真履行各种手续,详细记载相关事项,以防止委托、聘请翻译人员的随意性和无序性。为此,应实行翻译人员统一管理机制,从翻译人员统一管理机构备案的人员中选取;实行翻译人员书面聘请制度,即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翻译人员时向翻译人员发出书面委托、聘请书,并存卷备查;实行翻译人员权利、义务、责任追究告知制度,使其正确履行职责和义务。

【温馨提示】如您遇到翻译难题或者有翻译需求,可立即拨打全国免长途费咨询热线:400-8808-295 我们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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