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有文字记载的历史是从《圣经》开始。在2000多年的历史中,《圣经》先后被翻译成200多种语言,其中最有名的译本有:
公元前200年翻译的39卷本古希脸文《七十子圣经》(Septuagint);公元390年圣哲罗姆(St. Jerome)的拉丁文通俗本圣经(Vulgate);公元1384年威克利夫用英语首次全部的80卷本《威克利夫圣经》(John Wycliff Bible);公元1522年,马丁·路德翻译的德文版《新约圣经》;公元1526年廷代尔的《廷代尔圣经》(William Tydale Bible); 1611年出版的《钦定本圣经》 (King James Version) ; 1811年出版的《修订版圣经》 ( Revised Vcrsion) ;1952年出版的《修订版标准圣经)(Revised Standard Version); 1961--1971年出版的《新美国标准版圣经)(New American Standard) ;1972年的《注释本圣经》(Paraphrases Bible); 1979年出版的《新钦定本圣经)(New King James Bible).
在《圣经》翻译中涌现出许多著名的译者,其中通俗本圣经的译者圣哲罗姆(St.Jcromc)既是实践家又是理论家,他提出了切实可行的翻译原则,并为之辩护。这些原则散见于他的书简和译文序言里,如《致帕马丘书》、《致萨尼亚和弗里特拉书》,383年为《圣经》首卷译文写的序言、384年为《以赛亚书》译文写的序言等。我们可以从这些书简和序言中总结出他的翻译原则和方法:
第一,翻译不能始终字当句对,必须采取灵活的原则。各种语言在用词风格、表达习惯、
句法以及语义等方面不尽相同。因此不能采用逐词翻译的方法。例如在《马可福音》第5章中有一段话,讲了耶稣怎样唤起一个生病小女孩。希伯来语的原话是"talitha kumi"(小女孩,起来),而马可把它译成希腊语时.成了“小女孩,我吩咐你,起来”。
第二,应该区别对待“文学”和“宗教”。在文学中,译者可以而且应该采用易于理解的风格传达原作的意思。但在《圣经》翻译中,则不能一概采用意译。
第三,正确的翻译必须依靠正确的理解。他的这一观点是针对斐洛提出来的,斐洛认为译者仅凭精通两种语言而无上帝的感召,便不能从事翻译。在“上帝的感召”下,不同的译者译出的结果应该是一词一句都相同,好比听写一样。哲罗姆不相信什么“上帝的感召”。他在《约伯记》译文的序言中说:“我有一点很清楚,就是我只能翻译已经弄懂了的东西。”他还在《圣经》译文的序言中提到:“……句子要靠译者的博识与精通语言才能理解、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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